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归口管理部门不得以独立主体形式与其他个人、法人和组织签订合同。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作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备案;
(五)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指负责指导及开展履行合同,合同业务联系、合同起草及签订、合同送审报批、合同实施、合同归档等工作的部门: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涉及人力资源、人事管理、劳务等合同的管理;负责合作办学、对外交流合同的管理;
(二)总务处:负责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与处置、设备维修等合同的管理;负责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负责服务外包、维修保养设备设施的合同管理;负责用车租赁合同的管理;负责学校食堂服务外包、原材料供应的各类合同管理。
(三)教发中心:负责学校科研项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特色建设等合同的管理;
(五)德育处:负责学生社会实践、学生集体活动、校服等合同的管理。
(六)教学处:负责学校教学资料、资源的订购、合作、开发等合同的管理。
(七)工会:负责教职工春秋游、各类文体活动、福利品购置等合同的管理。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条例,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工作,组织学校相关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
(三)认真履行合同,及时组织实施并处理有关问题。包括:具体负责本部门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送并积极解决,参加相关的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签署。定期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年末总结报送部门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将合同归档至学校档案室。
第八条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管理部门。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兼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十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职能分工权限,对合同签署作授权委托。
经授权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未经授权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的审批程序是:
(一)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二)合同文本交校长室审核、批准。
(三)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合同文本;
(四)校长办公室备案,加盖学校章。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统一使用学校校章作为合同印章,不得使用部门章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履行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确保履行。
第十五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报请校长室审批。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单位发现法律问题应及时向校长室报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履行部门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报校长室,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归口管理部门需将合同文本进行编号,记录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相对方单位、经办人、审批签署人、合同履行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原件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并归档。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当年签订的合同,需要在下一年度开始前交至档案室统一保存。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 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 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 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 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理,并责令有关部门与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2016年9月3日